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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爵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法院裁定冻结8188万存款 2021-01-06 10:28:42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广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香爵公司)等涉嫌组织策划传销行政处罚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香爵公司等公司和自然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人民币8188.19万元。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冻结。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鄂1202财保8号)显示,申请人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广州香爵公司、湖北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香爵公司)、湖北铸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铸明公司)、河南九福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九福来公司)、徐国贤、何云华、史华、陈建娥、许鹏、陈生祯、焦杰、严淑花、孔令怡、迟晶、曹馨文涉嫌组织策划传销行政处罚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于2020年9月18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列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人民币8188.19万元。

法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认定2019年12月,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广州香爵公司在咸安区以发展多层级会员的模式销售“香爵”系列产品,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香爵”系列产品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认购产品的方式发展多层级会员。各层级会员之间相互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涉嫌组织策划传销。

经查,当事人广州香爵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30日,是“香爵”系列产品的总经销商。自2015年5月开始,当事人以认购产品的方式发展多层级会员对“香爵”系列产品进行微商分销。截止案发,经初步查明,当事人在全国共发展会员54507人(爵胜系统20290人、V美系统20454人、众恒系统10461人),其中湖北会员931人,咸宁会员40人。咸宁团队最高骨干钟某发展下线层级达7级,其上线层级达6级,层级数共13层。当事人共收取入门费2.53亿元(爵胜系统1.34亿元,V美系统4534.00万元,众恒系统7416.15万元),共发放各类奖金1.10亿元。其中公司股东、合伙人、团队骨干等共领取奖金8188.19万元。截止2020年9月4日查询涉案账户余额共计9085.70万元。(含理财1946.08万元,大额保单-疑似理财保险789.77万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为推销香爵系列产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认购产品的方式发展多层级会员,会员之间互相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其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其涉传资金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上列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予以流转,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对涉案账户予以冻结。

同时查明,2020年9月17日,该案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咸宁市咸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2月28日更名为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院认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香爵公司、湖北香爵公司、湖北铸明公司、河南九福来公司、徐国贤、何云华、史华、陈建娥、许鹏、陈生祯、焦杰、严淑花、孔令怡、迟晶、曹某在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上的存款予以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香爵公司、湖北香爵公司、湖北铸明公司、河南九福来公司、徐国贤、何云华、史华、陈建娥、许鹏、陈生祯、焦杰、严淑花、孔令怡、迟晶、曹馨文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8188.19万元。

广州香爵公司官网显示,广州香爵公司是个人护理品和保健品生产商、品牌商,成立于2014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拥有GMP标准建筑的工厂,净化区达10万级无尘车间进行加工生产,并借助移动互联网上的一种全新的商业营销模式,打破了传统的渠道与规则,着力于从事食品级安全的日化产品,主营美容护肤、大健康保健产品。

关键词: 香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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