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所谓“容貌焦虑”,是指在放大颜值作用的环境下,很多人对于自己的外貌不够自信,因预期会受到他人的消极评价而产生担忧、烦恼、紧张、不安的情绪。一些医疗机构利用部分消费者存在“容貌焦虑”的心态进行虚假宣传,使得医美广告乱象丛生。
为提升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规则的科学性、规范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研究起草《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征求意见稿明确,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或者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发布。
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做广告;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等。
对于医疗美容广告中涉及“医生”“专家”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类情形: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名义、形象属实的,应认定为使用医生或者专业人士为医疗广告代言的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中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的,或者相关人员穿着白大褂,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属于医生等专业人士的,应认定为虚假医疗美容广告;对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人员的专访、专题报道中出现有关医疗美容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应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关键词: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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